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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商標注冊

    中國臺灣地區(qū)商標注冊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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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現(xiàn)行)臺灣地區(qū)商標法第23條規(guī)定:“商標圖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注冊”:

    1.不符合商標法第5條“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lián)合式所組成。前項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并得籍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qū)別”之規(guī)定者。

    2.表示商品或服務之形狀、品質(zhì)、功用或其他說明者。

    3.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者。

    4.商品或包裝之立體形狀,系為發(fā)揮其功能性所必要者。

    5.相同或近似于臺灣當局用各種標志、印信、勛章或外國國旗者。

    6.相同于孫中山或臺灣地區(qū)領導人之肖像或姓名。

    7.相同或近似于臺灣當局或展覽性質(zhì)集會之標章或所發(fā)給之褒獎牌狀者。

    8.相同或近似于國際性著名組織或國內(nèi)外著名機構之名稱、徽記、徽章或標章者。

    9.相同或近似于正字標記或其他國內(nèi)外同性質(zhì)驗證標記者。

    10.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11.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zhì)、品質(zhì)或產(chǎn)地之虞者。

    12.相同或近似于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但得該商標或標章之所有人同意申請注冊者,不在此限。

    13.相同或近似于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注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但經(jīng)該注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所有人同意申請者,除二者之商標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均相同外,不在此限。

    14. 相同或近似于他人使用于用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默契、地緣、業(yè)務往來或其他關系,知悉他人商標存在者。但得該他人同意申請注冊者,不在此限。

    15.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字號者。但得其同意申請注冊者除外。

    16.有著名之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

    17.商標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經(jīng)判決確定者。但得該他人同意申請注冊者,不在此限。

    18.相同或近似于中國臺灣地區(qū)或中國臺灣地區(qū)有相互承認保護商標之國家或地區(qū)之酒類地理表示,而指定使用于酒類商品者。

     

    不可注冊商標之例外規(guī)定

     

    不具有顯著性之商標或描述性商標雖然不得注冊,然亦可由于其使用悠久或已具有表示商標之來源,而取得足夠顯著性,原則上應準予注冊。商標法第23條第4項規(guī)定,有表示商品或服務之形狀、品質(zhì)、功用或其他說明者或有不符合第5條第2項規(guī)定之情形,如經(jīng)申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商品或服務上之識別標志者,則可以申請注冊。

     

    商標的申請和注冊

     

    對于商標之使用不強制要求注冊,但如欲專用該商標,則必須向中國臺灣地區(qū)經(jīng)濟部智慧財產(chǎn)局申請注冊。商標法第二條規(guī)定:“凡因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務,欲取得商標權者,應依本法申請注冊。”此即系采“任意注冊主義”,且先申請者先獲得注冊,此與世界上大多數(shù)國家相同,商標法第18條規(guī)定:“二人以上于同日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于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個別申請注冊,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而不能辨別時間先后者,由各申請人協(xié)議定之;不能達成協(xié)議時,以抽簽方式定之。”

     

     商標注冊所需文件

    1.申請人名稱及地址

    2.商標類別

    (商品或服務之項目)

    3.商標圖樣

    4.委托書

    5.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或身份證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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